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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#
發表於 2007-6-4 01:04 PM
| 只看該作者
[引文轉貼]地鐵擬講粗口可判監半年
而地鐵的條例又可以凌駕於香港法律之上嗎? <----何謂淩駕?
地鐵的條例<-----那是附屬法例,即是在法律上有法定地位
如果要說淩駕,就是說違憲違法
即香港法例殺人者入獄,但地鐵附例卻說在地鐵殺人屬合法行為<----這就是淩駕
又或者香港基本法定明不能執行死刑,但地鐵附例卻說在地鐵食野要判死刑<----這是淩駕
在這個case,並沒有違反香港的法例,亦沒有違反基本法
香港的法制.
簡直是每況愈下. <-----請攪清楚,法與制是分開的
法律建基於制度下,制度除了由君主立憲下的殖民地變為基本法外並沒有實質改變
依舊施行是普通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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