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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#
發表於 2007-6-12 12:25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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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引文轉貼]地鐵擬講粗口可判監半年
兩鐵合併後附例新罰則【資料來自蘋果日報】
罪行:粗言穢語
原本建議罰則:罰款5,000元及監禁6個月
修訂罰則:罰款5,000元
罪行:遊蕩
原本建議罰則:罰款5,000元及監禁3個月
修訂罰則:罰款2,000元
罪行:招攬
原本建議罰則:罰款5,000元及監禁6個月
修訂罰則:罰款5,000元
罪行:未經特准展示宣傳資料
原本建議罰則:罰款5,000元及監禁6個月
修訂罰則:罰款5,000元
罪行:將腳放在座位上
原本建議罰則:罰款5,000元
修訂罰則:罰款2,000元
罪行:開著收音機、卡式機等
原本建議罰則:罰款5,000元
修訂罰則:罰款2,000元
罪行:攜帶動物
原本建議罰則:罰款5,000元
修訂罰則:罰款2,000元
罪行:演奏樂器
原本建議罰則:罰款5,000元
修訂罰則:罰款2,000元
罪行:不排隊
原本建議罰則:罰款2,000元
修訂罰則:維持不變
罪行:引起火災危機
原本建議罰則:罰款5,000元及監禁6個月
修訂罰則:維持不變
地鐵早前提出在兩鐵講粗口統一為最高刑罰要判監,
引起公眾嘩然,最後決定降低罰則,毋須判監,
這對於一眾常將粗口掛在咀邊的市民相信還可接受。
另外立法會議員 涂謹申 將會提出修訂,
規例應寫明向著別人講粗口,使人反感,才會被檢控,
通電話時講粗口或自言自語講粗口都不應受罰,
但應該沒人會自己用粗口鬧自己吧,除非精神有問題啦...
到時大家只要講粗口時不使人感到反感就可以了~
( 但這點好像有些抽象呢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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