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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#
發表於 2004-5-14 02:17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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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年認當眾逼少女口交
【 本 報 訊 】 十 五 歲 少 女 經 兩 名 小 學 同 學 介 紹 而 結 識 區 內 六 名 青 少 年 , 相 約 在 晚 間 外 出 聊 天 , 不 料 該 八 名 十 二 歲 至 十 七 歲 的 青 少 年 , 不 但 將 少 女 帶 往 商 場 平 台 大 肆 非 禮 , 甚 至 三 度 逼 她 口 交 及 企 圖 強 行 性 交 , 其 中 一 人 更 要 求 少 女 舔 去 他 身 上 的 精 液 傳 回 他 口 中 , 由 他 將 穢 物 噴 向 友 人 臉 部 作 樂 。 八 名 青 少 年 分 別 被 控 共 三 項 非 禮 罪 名 , 僅 一 人 認 罪 , 案 件 昨 在 東 區 法 院 開 審 。
案 中 年 紀 最 大 的 次 被 告 區 臻 業 ( 十 七 歲 ) , 昨 承 認 一 項 非 禮 罪 名 。
八 人 被 控 非 禮 12 至 17 歲
控 方 指 十 五 歲 少 女 為 其 中 兩 名 被 告 的 小 學 同 學 , 其 餘 六 人 她 只 結 識 數 天 , 甚 至 完 全 不 認 識 , 當 中 逼 令 少 女 兩 度 口 交 及 企 圖 性 交 的 首 被 告 , 年 僅 十 二 歲 。 案 情 指 女 事 主 於 去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晚 上 , 致 電 邀 約 第 四 被 告 出 外 , 其 餘 七 被 告 之 後 亦 前 往 樂 富 中 心 平 台 應 約 。 事 主 與 十 七 歲 次 被 告 聊 天 , 二 人 後 來 接 吻 , 次 被 告 要 求 女 事 主 脫 去 褲 子 但 被 拒 , 他 遂 大 力 將 她 按 在 石 上 。 之 後 次 被 告 強 行 用 手 指 插 她 下 體 , 又 逼 她 替 其 口 交 。{B] 十 五 分 鐘 後 次 被 告 自 瀆 並 射 精 , 他 要 女 事 主 舔 去 其 精 液 , 又 逼 她 將 精 液 傳 回 他 口 中 。
15 歲 事 主 喜 歡 12 歲 被 告
次 被 告 跟 含 自 己 的 精 液 走 近 第 八 被 告 , 並 將 穢 物 吐 在 對 方 面 上 。[/B] 事 主 復 遭 首 被 告 及 另 兩 人 帶 往 商 場 梯 間 , 三 人 逼 令 她 替 首 被 告 口 交 , 跟 致 電 召 其 他 被 告 到 場 「 睇 」 。 眾 人 抵 達 後 , 再 逼 事 主 替 首 被 告 口 交 。 事 主 表 示 , 因 喜 歡 十 二 歲 首 被 告 , 故 其 中 一 次 她 是 出 於 自 願 。
眾 人 跟 吶 喊 助 威 , 並 手 持 鐵 通 強 迫 事 主 與 首 被 告 性 交 , 但 首 被 告 不 成 功 。 其 他 被 告 跟 逼 事 主 自 行 脫 衣 逗 首 被 告 開 心 , 首 被 告 跟 吻 事 主 胸 部 。 翌 日 事 主 向 友 人 透 露 事 件 , 一 周 後 告 知 家 人 並 報 警 。 聆 訊 今 續 。
案 件 編 號 : ESCC 4098/2003
唔好意思哦,我唔知道呢篇報導係邊份報紙,sor呀
首先呢,通夕要強烈評擊呢類型的青少年性暴力
(強迫人家做唔願意的性行為都係性暴力)!!!!!!!!
佢地完全係知道咁樣做係可以滿足佢地自己性慾之餘,
仲可以侮辱到女性!
佢地以年齡(低於18歲)來做護盾,
以為可以乜都做得出而唔洗負任何責任!
唔該真係唔好以為3仔4仔可以搬出現實世界啦
另外個女仔更不知廉恥!
竟然承認當中一次係自願,
難道喜歡個男仔,就願意係人前做真人show嗎!?
好希望小朋友們都要知恥引以為鑑,唔好做事丟自己架同爹娘架!!!!!
胡胡胡...........真係越諗越火起呀 >_<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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